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329民初233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天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伊川县新喜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天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伊川县新喜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伊川县新喜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天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伊川县新喜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3元,由原告上海天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要轩
书记员 李晓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