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天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冠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05民初24353号
原告上海天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冠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并非涉案《设备供货安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且原告向案外人河南胜泉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也载明以本公司的名义签署合同,案涉合同的款项亦是支付至河南胜泉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系案涉合同的实际履行人,故原告作为本案主体不适格,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2日,原告向案外人河南胜泉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主要载明:我胡明理系上海天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河南胜泉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负责关于郑州硅谷广场项目的报价、合同签署及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物,本法定代表人予以承认。代理无转委托权等。 2016年7月13日,被告河南冠联工程有限公司与案外人河南胜泉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的《设备供货安装合同》主要载明:货物名称、品种、品牌为上海天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告)生产的隔油提升设备产品,具体名称、品种、规格、数量以本合同附件1所列为准。安装的材料、范围等事项以本合同附件2所列为准。交货地点是河南冠联工程有限公司指定的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硅谷广场项目预设设备安装地点。合同包干总金额415000元,大写肆拾壹万伍仟元整。货物质量保证其为1年,均自设备验收合格后移交河南冠联工程有限公司接收之日起计(质保期内维保内容及售后服务承诺详见附件3)。质保期内免费保修,产品终身维修等。 原告提交的《产品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书》主要显示,“用心做好每一台产品”是天泉公司对所有用户的承诺……承诺:……8、本公司对所有售出的隔油提升设备产品免费保修一年,为用户提供终身维修服务(质保期满后仅收配件费和技术咨询)……等。上海天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胜泉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在该承诺书盖章确认。 原告提交的被告河南冠联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出具的《委托第三方付款承诺书》主要载明:致河南胜泉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我公司与贵公司签订的隔油提升设备合同,总金额415000元,现委托第三方河南省煤炭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付款,需要你单位把发票名称开为河南省煤炭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同时我公司权利和义务还按合同约定执行,如果第三方没能按时付款,我公司保证会及时承担付款责任等。 中国银行客户贷记回单显示,河南省煤炭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郑州硅谷广场项目部分别于2016年7月18日转20750元,11月24日转228250元,2017年7月26日转50000元,8月16日转44525元,2018年2月6日转20000元,9月26日转20000元,共合计38.3525万元,收款人均为案外人河南胜泉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另查明,河南胜泉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现变更为河南美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驳回原告上海天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3元,退还原告上海天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田晓丽
书记员  李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