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8执3688号
原告上海天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佳品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作出的(2020)沪0118民初5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判令:一、被告河南佳品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天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900元;二、被告河南佳品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天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1,470元;三、驳回原告上海天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所有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河南佳品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届期,被告河南佳品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天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河南佳品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21年5月12日前按判决书确定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证券、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高消费令。鉴于目前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海港
审判员 鲁祥云
审判员 邓秀明
书记员 赵德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