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夏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1024民初3449号
原告:***,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大兴区人,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代理人:李智,广东德法理(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人,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财,男,198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任丘市人,住任丘市。
被告夏长勇,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人,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唐山市虹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国防道时代花园108楼2门6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唐山市北方益昌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蓝海家园105楼1门401号。
法定代表人:**财。
被告:河北华夏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北新西道德源里馨凤楼102楼1门301室。
法定代表人:夏长勇。
原告***诉六被告**、**财、夏长勇、唐山市虹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市北方益昌贸易有限公司、河北华夏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卢爱君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马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