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02财保6号
申请人***,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被申请人河北华夏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龙云小区物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7857288509。
法定代表人夏长勇,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鲁岗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006711044。
法定代表人李宝忠,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香河新兴产业示范区和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47131203796。
法定代表人耿建春,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南营子大街36号。
法定代表人郝长来,职务院长
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北华夏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非诉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的涉案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处的工程款10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后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晗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孙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