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夏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北华夏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02财保5号

申请人***,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被申请人河北华夏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龙云小区物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7857288509。

法定代表人夏长勇,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香河新兴产业示范区和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47131203796。

法定代表人耿建春,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南营子大街36号。

法定代表人郝长来,职务院长

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北华夏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非诉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的涉案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处的工程款5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后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晗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孙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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