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91民初1655号
原告:河北亚明塑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山尹村绿岛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MA07MKX67H。
法定代表人:王利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华,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克拉大径塑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黄河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700820907N。
法定代表人:赵超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殿军,该公司法务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琳,该公司法务部职员。
原告河北亚明塑管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克拉大径塑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北亚明塑管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亚明塑管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克拉大径塑管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河北亚明塑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亚明塑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01元,减半收取计6100.5元,由原告河北亚明塑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学伟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