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建设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建设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寿宁县润成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24民初797号
原告:武汉建设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京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100000126380。
法定代表人:李杏初,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团兵,系武汉建设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寿宁县润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宁县鳌阳镇**安置房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4572969554U。
法定代表人:魏朱钦,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建设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宁县润成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建设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武汉建设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建设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武汉建设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