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924执237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建设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京汉路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5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系武汉建设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武汉市。
被执行人:寿宁县润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宁县鳌阳镇东部新区安置房11、12号,组织机构代码57296955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建设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寿宁县润成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924民初8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寿宁县润成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汉建设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监理费人民币1416533元。同日本院决定立案执行。
本案是系列案件,2015年8月5日至2017年3月14日已将被执行人寿宁县润成房地产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同时作出限制高消费的决定;还根据司法网络、房产、车辆登记,多次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动产、不动产、履行能力等情况。于2017年7月11日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寿宁县润成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寿宁县鳌阳镇东部新区手机岗1号楼、3号楼商业商场共2层;冻结了寿宁县润成房地产有限公司持有100%的股权和在协力和兴房地产开发(平潭)有限公司持有50%的股权。2015年12月10日协力和兴房地产开发(平潭)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寿宁县润成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5000万元的债务担保,期限过后,本院于2017年4月22日追加协力和兴房地产开发(平潭)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轮候查封了协力和兴房地产开发(平潭)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潭综合实验区××路与××横××交叉口西北侧的土地使用权。2017年3月对被执行人寿宁县润成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寿宁县鳌阳镇东部新区手机岗1号楼、3号楼商业商场共2层的房产进行拍卖,均流拍。2017年8月2日被执行人寿宁县润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018年5月被判有期徒刑4年。2018年6月20日本院重新对被执行人在寿宁县鳌阳镇东部新区手机岗1号楼、3号楼商业商场共2层的房产移交评估。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截止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武汉建设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工程监理费1416533元、诉讼费8774元、执行费1656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闽0924民初8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