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7101执保46号
申请人:成都华通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西一段**高升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时林,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锦岭,四川蜀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骊安邮电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乡农市街**
法定代表人:李芳。
申请人成都华通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骊安邮电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华通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骊安邮电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6847080元进行保全。申请人成都华通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以其位于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华通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人成都华通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
二、对被申请人四川骊安邮电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84708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树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丁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