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通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四川骊安邮电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华通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71执复13号
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四川骊安邮电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乡农市街7号。
法定代表人:李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成都华通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西一段2号高升大厦十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时林,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锦岭,四川蜀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四川骊安邮电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21)川7101执异6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复议申请人四川骊安邮电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复议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四川骊安邮电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未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复议申请人四川骊安邮电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媛媛
审 判 员 于甯一
审 判 员 凡维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 奇
书 记 员 石成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