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鲁06民辖终221号
上诉人山东鹏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栖霞盛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栖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686民初1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并在政府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第37条争议中的“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按第一种解决方式:第一种解决方式:提交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有约定为烟台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情况下,应当由约定的烟台仲裁委员会行使管辖权,即该案应由烟台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原审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烟台市仲裁委员会审理。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8月28日,上诉人以其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向烟台仲裁委员会提出对被上诉人的仲裁申请,因被上诉人提出仲裁管辖权异议,烟台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双方所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不同,双方对案件的(仲裁)管辖未另行达成补充协议,而认定该会对案件无管辖权,于2019年11月6日决定驳回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仲裁申请。在双方纠纷已被仲裁机构认为无管辖权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栖霞市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玉新
审判员 徐承凤
审判员 陈 勇
书记员 王英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