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686年民初77号
申请人山东鹏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栖霞盛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鹏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被申请人立即从申请人位于栖霞市桃村镇台湾农民创业园深圳路北的建设工程中予以迁离。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较大,双方对涉案已完工工程的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存在诸多争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先予执行条件,本院对原告的先予执行申请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山东鹏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先予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旭明
书记员 张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