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6破申2号
申请人:栖霞盛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山城路63号。
法定代表人丁彩玉,公司执行董事。
2022年4月22日,栖霞盛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因生产经营困难导致全面停产,公司资产已严重资不抵债,无法继续经营,无力偿还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申请人栖霞盛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2002年3月20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机关为栖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注册资本为602万元,股东为丁彩玉、丁威虎,认缴出资额分别为361.2万元、240.8万元,住所地为山东省××路××号。经营范围为土木建筑,水电暖安装;园林古建筑工程、金属门窗工程、提防工程。根据栖霞盛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显示,截止2022年3月31日企业账面资产总额为28118969.66元,负债总额为38376000元,净资产为-10257030.34元,资产负债率为136.47%。公司现已停产停业,债务均已到期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本院认为,申请人栖霞盛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本院初步查明申请人名下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申请人书面申请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栖霞盛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胡海滨
审判员 谢忠恒
审判员 孟秋宏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