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691执818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久隆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栖霞盛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威虎,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久隆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栖霞盛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9月8日依据(2017)鲁0691民初159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栖霞盛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4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栖霞盛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