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同方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320江苏泰新空调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北同方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2民初320号
原告:江苏泰新空调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50021564Y,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城北工业园区(靖广路1号)。
法定代表人:丁星月。
被告:河北同方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780826451W,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北兴隆街万树园小区24幢1号。
法定代表人:贾文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泰新空调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同方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泰新空调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孔 浜
人民陪审员  卢丽娟
人民陪审员  刘洪洋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郑琪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