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同方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道支行、廊坊市幽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1025执256号
申请执行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道支行,住所地廊坊广阳区解放道29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0926303-21,法定代表人王永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国忠,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廊坊市幽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文征,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同方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文松,总经理。
被执行人贾文征,男,1980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
被执行人张芸,女,1983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道支行与廊坊市幽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人借款纠纷一案,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广民初字第1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4日向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8年11月3日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大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此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210351.63元(2015年4月1日还清之日利息按年13.5%另计),负担案件受理费24700元、保全费5000元,缴纳执行费22400元,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9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2019年6月6日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发现除被另案查封的房产外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三、2019年5月8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财产。
四、2019年6月2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五、2019年5月8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所在村街进行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财产。
六、2019年5月8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210351.63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广民初字第14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瑞松
审判员  吕元合
审判员  张松林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