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城县宏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故城县宏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02民初889号
原告:***,男,汉族,1959年3月10日出生,住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云鹏,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故城县宏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郑口镇南镇村。
法定代表人:刘金城,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故城县宏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立案。因被告已经履行了义务,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诉讼保全费620元,合计1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吉民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赵磊
书记员胥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