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04财保121号
申请人:济南嘉环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裴世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公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市环卫设备修制厂汽车改装修理厂,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
申请人济南嘉环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市环卫设备修制厂汽车改装修理厂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以其与申请人济南嘉环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嘉环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市环卫设备修制厂汽车改装修理厂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济南嘉环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珍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