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12民初1123号
原告:济南嘉环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7710084498。
法定代表人:裴世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晴,山东强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山东强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东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1120044327328。
负责人:孙茂华,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红,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翠萍,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济南嘉环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嘉环伟业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东风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东风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嘉环伟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晴,被告东风街道办事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济南嘉环伟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欠款140183.5元及相应利息(以190183.5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3月,原告在济南市城市管理局进行的招标项目(2013年济南市城市公厕设施供应商入围招标)中中标,后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6月14日签订《合同协议书》一份,约定由原告制造并建设钢结构城市公厕2座,每座价格为190183.5元,合同约定2座公厕位置分别为山大南路东延及华能路,合同签订后因华能路建造公厕的位置被告一直未确定,所以原告按合同约定对山大南路东延处的公厕进行制造、运输、土建、安装施工等工作。工程完工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5万元,便不再支付款项。截止2014年6月28日已经超过了质保期。原告多次催要该款项,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依据合同第6.2条约定,被告延期支付款项应按每逾期一日支付合同总金额3‰支付利息,现原告自愿将标准降为年利率24%且起算日期均从质保期后开始计算。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东风街道办事处辩称,1.涉案合同实际为政府采购项目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且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合同内容发生了变更。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原告应建立两座公厕,但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原告只建设了一座公厕,涉案的政府采购合同内容实际已经发生了变更,合同工程量以及工程价款均发生了变化。2.被告未支付工程价款是由原告导致的,原告主张的工程价款及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签订合同后,审计单位经审核认定,涉案的项目实际工程款为164921.59元,因原告不认可该工程款数额,并且拒绝提供施工图纸、签字盖章,审计单位一直无法出具审计报告。济南市的其他各区以及东风辖区内建设的其他公厕,政府均是根据审计单位审核认定的工程款数额支付了相关的中标单位工程款。3.原、被告双方对工程款数额有争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应由原告举证证明和申请鉴定涉案的工程价款。涉案合同中,并未固定建设一座公厕的包干价就是190183.5元。另,涉案项目为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规定,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要根据上述审计规定进行审计认定。4.自2014年年底至原告起诉前,原告从未向被告主张过涉案款项,原告主张的合同欠款早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综上,原告主张的合同价款和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由原告举证证明和申请鉴定涉案的工程价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6月14日,济南嘉环伟业公司(乙方)与东风街道办事处(甲方)签订城市公厕设施采购合同协议书,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为:一、乙方为甲方供应轻钢结构城市公厕2座(山大南路32.51㎡,华能路32.51㎡)和售后服务。合同总金额380367元。1.山大南路东延轻钢结构城市公厕1座,数量32.51㎡,单价5850元,共190183.5元;2.华能路轻钢结构城市公厕1座,数量32.51㎡,单价5850元,共190183.5元。二、货物交付时间:乙方于2013年6月28日完工;交货安装地点:位于山大南路东延和华能路上的甲方指定地点;交货、验收方式:乙方必须在房屋交付前3天内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做好验收的准备,甲方须在接到乙方申请验收的通知后,及时向历城区城管局汇报,以历城区城管局验收结果为准。三、验收合格后,历城区城管局将货款付给甲方后,甲方向乙方付至货款的95%,留5%质保金,质保金满壹年无质量问题后付清。四、1.货物保质期为自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质保期壹年。质保期内,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坏,与乙方负责免费维修。2.质保期过后,货物由乙方负责终身维修,只收取配件、材料成本费用。五、1.因乙方货物建造工期延误或货物质量原因造成的误期,每延误一天,乙方赔偿甲方合同价格的3‰。2.甲方因延期支付应向乙方支付利息的时间是:利息从应予支付之日算起至该项迟付款支付之日止。每延误一日的利息的标准按照合同价格的3‰。合同签订后,济南嘉环伟业公司施工建造,并于2014年2月前将约定的山大南路东延轻钢结构城市公厕1座交付使用,现已过质保期。因济南嘉环伟业公司与东风街道办事处对合同约定的价款一直存有争议,致使双方未能结算,形成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济南嘉环伟业公司与东风街道办事处签订的城市公厕设施采购合同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济南嘉环伟业公司已将约定的城市公厕交付使用,且已过质保期,其已履行合同义务,东风街道办事处应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东风街道办事处辩称历城城管局尚未支付给其款项,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对该辩称本院不予采信。济南嘉环伟业公司主张东风街道办事处支付剩余合同价款140183.5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济南嘉环伟业公司主张东风街道办事处以190183.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东风街道办事处认为济南嘉环伟业公司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辩称,因双方在结算过程中对合同价款数额一直存有争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东风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嘉环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欠款140183.5元;
二、驳回原告济南嘉环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4元,减半收取1552元,由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东风街道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继贤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李 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