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嘉环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嘉环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遥墙街道办事处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91民初3304号
原告:济南嘉环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4号。
法定代表人:裴世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晴,山东强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广旭,山东强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遥墙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府东路。
负责人:张磊,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嘉环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环伟业公司)与被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遥墙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遥墙办事处)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环伟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晴、高广旭,被告遥墙办事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嘉环伟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遥墙办事处支付嘉环伟业公司合同部欠款106467.2元及利息(以106467.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自2017年8月19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遥墙办事处承担。事实与理由:嘉环伟业公司与遥墙办事处于2017年7月24日签订城市公厕设施采购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嘉环伟业公司为遥墙办事处建造城市公厕一座,并提供售后服务,地点由遥墙办事处指定,后嘉环伟业公司根据遥墙办事处的要求,在合同工期内完成该城市公厕的建设施工,但遥墙办事处未支付嘉环伟业公司任何合同款项,也未对该城市公厕的质量问题提出任何异议,经嘉环伟业公司多次催要,遥墙办事处均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根据协议书第6条第2款的约定,遥墙办事处因延期支付嘉环伟业公司合同款,利息从应予支付之日起至该项迟延款支付之日止,每延误一日的利息标准按照合同价格的万分之五,现嘉环伟业公司自愿将利息降至年利率18%。嘉环伟业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遥墙办事处辩称,嘉环伟业公司起诉本案案由为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无论合同约定还是实际履行都没有看到样品,不符合凭样品买卖的法律要件。双方于2017年7月24日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合同第二条第三款约定“乙方必须在房屋交付前三天内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做好验收准备”。但是嘉环伟业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进行交付,也未通知遥墙办事处对标的进行验收,通知遥墙办事处合同履行情况。合同第四条约定:“公厕建设完毕并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总货款95%。”因嘉环伟业公司并未通知遥墙办事处进行验收,双方也未就合同标的的面积、建设材料等进行现场认定,嘉环伟业公司也未找相关审计机构对其建设的公厕进行审计,所以遥墙办事处认为,双方合同履行并未进行到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所以遥墙办事处现阶段并没有付款义务。同时,合同总价款的95%也并非嘉环伟业公司主张的106167.2元,而是100858.84元,剩余部分为质保金,于验收合格后一年付清。因双方合同履行并未进行到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所以也不存在甲方违约的情形,嘉环伟业公司要求遥墙办事处支付利息不符合合同约定。综上,嘉环伟业公司、遥墙办事处就合同履行情况未经过双方验收,依据合同约定,并未进行到付款节点,也无法确定遥墙办事处是否依据合同约定完全履行,所以遥墙办事处不应当向嘉环伟业公司支付合同价款及利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与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7月24日,嘉环伟业公司(甲方)与遥墙办事处(乙方)签订《城市公厕设施采购合同协议书》,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供应轻钢结构城市公厕壹座(1管理间、3厕间),建筑面积合计15.52㎡和售后服务,合同总金额为:106467.2元。2.1货物交付时间工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日历天交付给甲方。由于甲方未按约定的工程进度的,工程相应顺延。2.2交货安装地点为甲方指定地点。2.3交货、验收方式:乙方必须在房屋交付前3天内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做好验收的准备,甲方需在借到乙方申请验收的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如甲方未在上述期间组织验收,视甲方默认验收通过,乙方不再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验收期间,甲方应提供可进行验收的水、电、排污接入条件,如在验收期内不能提供,视为验收通过。4.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公厕建设完毕并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总货款的95%,剩余5%为质保金,验收合格后一年付清。5.售后服务5.1货物质保期为:自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壹年。质保期内,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坏,由乙方负责免费维修。6.违约责任6.2甲方因延期支付应向乙方支付的利息时间:利息应予支付之日起直到该项迟付款支付之日止。每延误一日的利息的标准按照合同价格的万分之五。遥墙办事处与嘉环伟业公司均在该合同协议上盖章确认。
庭审中,嘉环伟业公司陈述双方约定的公厕安装地点是济南高新区荷花路与幸福路交叉口稼轩广场,并提交录像证明该公厕的位置及该公厕现在正常使用中。嘉环伟业公司陈述其已经在2017年9月18日与遥墙办事处进行了现场交接,但是没有形成书面的验收报告。现该公厕在正常使用中。遥墙办事处要求按照审计报告计算款项,但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提交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嘉环伟业公司与遥墙办事处签订的《城市公厕设施采购合同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嘉环伟业公司虽未提交证据证明进行了验收,但该公厕已经正常使用两年,且遥墙办事处亦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提交审计报告,故本院认为嘉环伟业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遥墙办事处应当按照约定向嘉环伟业公司付款106467.2元。关于嘉环伟业公司要求遥墙街道按照年利率18%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但本院认为应从其起诉之日即2019年7月26日起开始计算为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遥墙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嘉环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欠款106467.2元;
二、被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遥墙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嘉环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利息(以106467.2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
三、驳回原告济南嘉环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9元,减半收取计1214.5元,由被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遥墙街道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亓连广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雪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