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5财保653号
申请人:**,女,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申请人:***,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
被申请人:济南嘉环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圣新。
申请人**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济南嘉环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Axxxxx号海德牌中型自卸货车一辆进行查封,申请保全标的额为2万元。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济南嘉环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Axxxxx号海德牌中型自卸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肖 葵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