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3执监14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
被执行人:朝阳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长青路二段10号。
***与***、朝阳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6日以(2020)辽1303执527号案件立案执行。现因该执行案件具体情况,确有必要交由其他法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2月3日作出的(2015)朝民二终字第01592号民事判决由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行。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朝阳市双塔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云峰
审判员 谢学东
审判员 吕月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栾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