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302民初2672号
原告朝阳固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县柳城街道郭家村柳城家园****幢****010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1736721425A。
法定代表人张树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永忠,男195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朝阳巨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一段294A用代码:912113025525661411。
法定代表人李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毕广雨,辽宁东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朝阳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一段294A用代码:9121130276831244XX。
法定代表人李博赛,经理。
委托代理人毕广雨,辽宁东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献华,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朝阳县。
被告崔岩石,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县。
被告毕宏富,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张文波,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县。
被告刘文波,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县。
被告郭瑞楠,男,199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姜云波,男,1974年5月31日出生,族,住辽宁省朝阳市。
被告邹本祥,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王瑞梅,女,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县。(未到庭)
被告代东东,男,198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县。
被告毕宏富、张文波、刘文波、郭瑞楠、姜云波、邹本祥、崔岩石、王瑞梅、代东东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广明,辽宁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朝阳固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朝阳巨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朝阳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献华、毕宏富、张文波、刘文波、郭瑞楠、姜云波、邹本祥、崔岩石、王瑞梅、代东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永忠、被告朝阳巨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朝阳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毕广雨、被告毕宏富、张文波、刘文波、郭瑞楠、姜云波、邹本祥、崔岩石、王瑞梅、代东东委托代理人陈广明、被告王献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献华与被告崔岩石之间系承包合同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涉案纠纷不属劳动争议纠纷,不属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朝阳固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预交),予以退还给原告朝阳固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朝亮
人民陪审员 黄玉玲
人民陪审员 李 艳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宋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