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1302执恢21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开发区老弟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朝阳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朝阳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6831244X,住朝阳市双塔区。
本院在执行朝阳市开发区老弟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与朝阳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的(2016)辽1302民初28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朝阳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开发区老弟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朝阳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欠款人民币959775.00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朝阳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能在银行(信用社)、证券、车辆、住房公积金、房产等单位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及实地调查。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朝阳巨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其名下位于朝阳大街××号××101(产籍号为IV-20-4-408C101)室门市房一户为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本院依法将上述房屋做评估拍卖处理。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席 牧
审判员 吴建军
审判员 于 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