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鑫枫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22执3136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建平县叶柏寿街道向阳街3号。
法定代表人:侯凤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鑫枫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平县万寿镇扎赛营子村。
法定代表人:李刚,总经理。
被执行人:朝阳丰实田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长青路二段10号。
法定代表人:孙学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天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七道泉子镇公皋村。
法定代表人:侯文,总经理。
被执行人:朝阳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一段294A。
被执行人:朝阳亿兴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平县黑水林业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侯文,总经理。
被执行人:朝阳屹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长青路二段10号。
被执行人:侯文,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辽宁天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理,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女,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朝阳市双塔区。
关于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鑫枫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丰实田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朝阳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朝阳亿兴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辽宁天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朝阳屹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侯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的(2021)辽13民初1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系统(证券、保险、工商、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查询,传统查询(房产、保险收益、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查封了被执行人朝阳屹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并进行评估、拍卖,现已经在二拍程序中,但在二拍程序中有案外人对查封财产提出异议。申请人要求不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等待异议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2执313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相关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陈晓辉
执行员  崔 凯
执行员  杨 帆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