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固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朝阳巨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朝阳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8)辽1302民初2931号

原告:朝阳固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县柳城街道郭家村柳城家园10#-11#幢1单元1-2层010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3年10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该公司经理,住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二段3-1号楼2单元4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国军,男,1956年4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三段22号楼4单元501室。

被告:朝阳巨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一段294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年5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满族,该公司法务部经理,住朝阳市龙城区富民胡同7号楼1单元201室。

被告:朝阳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一段294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6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朝阳市双塔区长宝乡二道村三组33号。

被告:***,男,1976年4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个体业主,住辽宁省朝阳县杨树湾乡双庙村*组****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朝阳市双塔区站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7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县杨树湾乡报马村*组****号。

被告:***,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县太子乡西李杖子村*组****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朝阳固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朝阳巨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朝阳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另8个案件性质相同、原告主体相同、涉案争议内容一致,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8)辽1302民初2929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在野

二O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