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民初2093号
原告:山东飞洋热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孙建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烜,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吴言坤,董事长。
原告山东飞洋热工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山东飞洋热工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飞洋热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刚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