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飞洋热工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飞洋热工设备有限公司与宁夏天元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2民初4524号
原告:山东飞洋热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3314443。
法定代表人:孙建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泉,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凯欣,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夏天元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213973047303。
法定代表人:陈亮。
原告山东飞洋热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天元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山东飞洋热工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飞洋热工设备有限公司以与宁夏天元发电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宁夏天元发电有限公司已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山东飞洋热工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飞洋热工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山东飞洋热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裕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洁
书 记 员 和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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