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鲁0112执27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飞洋热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景明循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北景明循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向房管部门对被执行人河北景明循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河北景明循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及证券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北景明循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山东飞洋热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景明循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山东飞洋热工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并缴纳执行费。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112执273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如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克成
审判员 李亚明
审判员 秦笃毅
书记员 魏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