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飞洋热工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飞洋热工设备有限公司与临沂市中星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鲁1302民初10872号
原告山东飞洋热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中星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飞洋热工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飞洋热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538元,由原告山东飞洋热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令强
书记员  姜怡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