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飞洋热工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飞洋热工设备有限公司、日照贻海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民初7135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飞洋热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东路临港南区凤歧路38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3314443。
法定代表人:孙建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烜,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泉,男,山东飞洋热工设备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反诉原告):日照贻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257号兴业大厦A座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89461519U。
法定代表人:丁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瑞红,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慧,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飞洋热工设备有限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日照贻海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被告日照贻海置业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向本院提起反诉。原告(反诉被告)山东飞洋热工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的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日照贻海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及被告(反诉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山东飞洋热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本诉诉讼;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日照贻海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诉讼。
本诉案件受理费568元,减半收取28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山东飞洋热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日照贻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伟
书 记 员 王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