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宁0202执1535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华通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执行人:石嘴山国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某。
本院在执行宁夏华通建筑有限公司与石嘴山国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嘴山国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94013元(执行标的:92722元,执行费:129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斌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