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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宁0202执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石嘴山市惠农区。
被执行人:宁夏华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裕民南路(师范对面)。
法定代表人:张伍中,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夏华通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夏华通建筑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宁0202执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 鑫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胡 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