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205民初363号
原告:宁夏华通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710630867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1、**2,宁夏众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住湖北省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宁夏华通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宁夏华通建筑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宁夏华通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华通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华通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艳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