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华通建筑有限公司

宁夏创盈物资有限公司、宁夏华通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实施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21民初4812号 申请人:宁夏创盈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2,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世纪小区百花苑办公楼。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宁夏华通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3。 申请人宁夏创盈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华通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夏创盈物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夏华通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294901.25元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夏创盈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有利于案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夏华通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294901.25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995元,由申请人宁夏创盈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淑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