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宁夏华通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pt”>执行裁定书
(2018)宁0202执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石嘴山市惠农区。被执行人:宁夏华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裕民南路(师范对面)。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夏华通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夏华通建筑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韩学飞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宁0202执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