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2民终1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甲,北京浩天(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华通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2,宁夏众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金通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
法定代表人:**2。
委托诉讼代理人:**2,宁夏众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宁夏华通建筑有限公司、宁夏金通药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23)宁0205民初1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中***提交了《钢筋工班组工程量结算单》及《结算单》,**某分别在《钢筋工班组工程量结算单》劳务组签字处及《结算单》乙方签字处签字进行了确认,一审遗漏了当事人,本案予以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23)宁0205民初16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579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9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