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104民初16794号之一
原告:***。
经营者:***,1998年4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唱凯镇官洲村彭家组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天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华通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
原告***与被告宁夏华通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55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2390元,由被告宁夏华通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