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华通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宁夏华通建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104民初16794号之一 原告:***。 经营者:***,1998年4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唱凯镇官洲村彭家组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天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华通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 原告***与被告宁夏华通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55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2390元,由被告宁夏华通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