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欣源水利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毕节锦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毕节市欣源水利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执10839号
申请执行人:毕节锦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环城北路市交警队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0760431。
法定代表人:张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毕节市欣源水利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天河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7801782984。
法定代表人:林茂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民初1894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毕节锦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毕节市欣源水利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账户有余额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毕节市欣源水利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人民币36272.00元到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含执行费438.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延华
审 判 员 高 媛
审 判 员 刘维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饶 露
书 记 员 彭东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