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502执268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7月25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委托代理人:糜家欢,贵州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毕节市欣源水利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天河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7801782984。
法定代表人:林茂吉。
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七劳人仲案字【2021】第0604号仲裁裁决书,受理***申请执行毕节市欣源水利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毕节市欣源水利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毕节市欣源水利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7866.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成章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任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