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欣源水利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毕节市欣源水利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26民初690号
原告:***,男,侗族,1977年10月8日出生,住址贵州省岑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耀文,岑巩县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侗族,1980年9月26日出生,住址贵州省岑巩县。
被告:毕节市欣源水利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7801782984,法定代表人:林茂吉,系公司执行懂事。住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原告***与被告***、毕节市欣源水利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武凌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晋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