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703民初425号
原告:***,女,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供水公司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梅芬,内蒙古英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合作区中央东大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何尔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祖明,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涛,内蒙古冠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明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五一路14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市明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4元,减半收取122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魏 岚
审 判 员  李运河
人民陪审员  吕丽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哲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