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703民初425号
原告:***,女,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供水公司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梅芬,内蒙古英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合作区中央东大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何尔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祖明,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涛,内蒙古冠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明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五一路14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市明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4元,减半收取122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魏 岚
审 判 员 李运河
人民陪审员 吕丽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哲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