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1181执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安市腾达建材租赁站,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
经营者:***,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安市腾达建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22)黑1181执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