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莱州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03执2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
被执行人:莱州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莱州市河滨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169881974T。
法定代表人:刘俊杰,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莱州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1日作出(2022)鲁0503诉前调确18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03月01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于2022年03月0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告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在7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义务。2022年03月01日,本院依法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支付宝、车辆等信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25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503执2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德刚
审判员  张卫青
审判员  宋学庆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子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