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3财保72号
申请人:***,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玲,东营河口新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莱州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莱州市河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169881974T。
法定代表人:刘俊杰,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莱州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东营市河口区的工程款298554.14元。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避免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莱州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东营市河口区的工程款298554.1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013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相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袁华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