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683执17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莱州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莱州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工资、经济补偿金一案,申请执行人以莱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第1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莱州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135.5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