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正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3711号
原告:山东正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星美城市广场办公1号楼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544598036。
法定代表人:王进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广忠、刘福岭,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建设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26644316048。
法定代表人:万财宏,经理。
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81号**发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2360777257。
法定代表人:耿建明,经理。
原告山东正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明确表示不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正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费瑞栋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戴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