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502民初2569号
原告:***,男,198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阳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俊肖,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正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东昌东路星美城市广场办公1号楼11层。
法定代表人:王进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油生,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
被告: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东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张宗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立敬,男,1991年8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克,男,199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
原告***与被告山东正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公司)、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聊建集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俊肖,被告正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油生,被告聊建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立敬、周广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劳务费116027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诉讼费用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10日,原告与正泰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承接的万和城首开区消防安装工程的劳务部分承包给原告,建筑面积106769平方米,劳务分包范围:自动报警、自动喷淋、消火栓、消防炮、消防供水、防排烟。劳务费用:17元/平方米,共计1815073元。付款方式:每月按照形象进度支付劳务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被告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工程款1160272元未支付。经了解,2014年9月1日,阳谷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涉案工程承包给被告聊建集团施工,被告聊建集团将消防安装工程承包给被告正泰公司进行施工,二被告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承包,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正泰公司辩称:我方认可欠原告的款项,也与原告进行过沟通,等工程款到位后再给原告。我公司分包的聊建集团承揽的阳谷万和城的消防工程。现在因资金周转困难,没能力给付原告工程款。
被告聊建集团辩称:聊建公司与原告没有关系也没有业务往来,未与原告签订过任何形式的关于涉案工程的合同和协议。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聊建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我方不是适格被告。我方将涉案工程依法分包给了现名为山东聊城方成建设有限公司,我方从未将涉案工程中的消防工程分包给正泰公司,也未与其签订过协议。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聊建公司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5月10日,发包方(甲方)正泰公司与承包方***(乙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如下:“一、工程名称:万和城首开区消防工程劳务,建筑面积106769平方米。二、劳务分包范围:自动报警、自动喷淋、消火栓、消防炮、消防供水、防排烟。三、劳务费用:17元/平方米,共计1815073元。四、每月按照形象进度支付劳务费……”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原告将涉案劳务完工后,被告正泰公司尚欠原告劳务费1160272元。
2014年9月1日,阳谷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承建阳谷万和城北区首开区工程9#、13#、14#、15#、16#、17#、18#、19#住宅楼及附属地下车库的土建、安装、及消防工程等。承包范围:土建、装饰、安装等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内容,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阳谷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阳谷万和城北区首开区工程9#、13#、14#、15#、16#、17#、18#、19#住宅楼及附属地下车库的土建、安装、及消防工程发包给聊建集团。被告正泰公司承包了该工程中的消防工程。原告为该消防工程提供劳务。原告与正泰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该协议约定的义务。因涉案工程已竣工,按照合同约定,正泰公司应向原告足额支付劳务费。关于欠付劳务费的数额,被告正泰公司无异议,被告正泰公司应支付所欠付劳务费。因原告与被告正泰公司未约定支付劳务费的具体日期及不按时支付劳务费的罚则,原告要求被告正泰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由被告正泰公司支付给原告利息损失。
原告与聊建集团无合同关系,被告正泰公司亦未举证证明与聊建集团有合同关系,且被告正泰公司系具有相关建设消防工程的资质的法人,故其要求聊建集团承担支付劳务费的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正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160272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3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对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42元,减半收取7621元,由被告山东正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宝昌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