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91执5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08月1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山东正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星美城市广场办公1号楼1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正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791诉前调1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执行。
因本案执行立案前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无执行内容,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